杜先生跟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了两年的合同,随后去了一所学校做清洁工。校园活动频繁,8小时以外还得搬桌椅、扫场地。但杜先生从来没拿到过加班费。他去学校要钱,对方告诉他加班费得找劳务派遣公司要;找派遣公司要,对方又说没安排他加班。两边都不买单,杜先生只能求助:“我的辛苦到底谁给兑现?” 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看:谁用人,谁给钱——这是用工单位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支付加班费”是用工单位的直接义务。学校安排杜先生加班,就得依法足额付钱,劳务派遣公司也不能推脱责任。 如果学校还是不给钱,杜先生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把学校和劳务派遣公司一起告了。有两个关键理由:一是学校是实际用人方;二是派遣合同通常会写明白“加班费由用工单位支付或转交”,公司不付钱就是违约。一旦判决支持劳动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都得负责。 对于同类工友,我有三个建议:第一要留证据,短信、打卡记录、照片、证人证言都很重要;第二要及时提要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离职一年内提出的要求都能受理;第三要团结起来一起维权。 杜先生的案例不是个例,劳务派遣这种“三角关系”容易让人搞不清楚加班费该给谁。但法律早就划好了界限:谁用人,谁给钱。擦亮证据、用好法律武器,每一份辛苦都该被公正地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