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咱们来说个事儿,1990年的时候,胡某丙在自家盖了座房子,拿到了房产证,上面只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后来到了1995年9月,胡某丙拿出了《房产赠送书》,说要把房子给胡某甲。甲县政府就在1995年10月给胡某甲办了新证。胡某丙1999年去世后,他的另外几个孙子女胡某乙等人不服气了,觉得他们也有份。 2005年4月,胡某乙他们就向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乙市政府觉得这事有蹊跷,说胡某丙在国外可能有个老婆,这“赠与”估计有法律上的漏洞。他们觉得甲县政府光凭那份《房产赠送书》就把房子过户给胡某甲,没去查查房子到底有没有其他人或者有利益关系的人参与,这个程序做得不地道,所以决定把给胡某甲办的证给撤了。 胡某甲觉得自己太冤了,就把乙市政府告上了法庭。法院查了查发现,其实胡某丙在国外根本没老婆,所以乙市政府定的那个事实是错的。现在的问题是,房产局在办过户的时候到底要不要主动去查房子里还有没有其他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有人说,赠与这种事不是小事儿,房产局就得守好安全门。既然胡某甲提供了相关材料,可房子又可能有其他人有份儿或者有人盯着这块肥肉,那房产局就该主动去打听一下是不是真的没争议。 也有人不同意这种看法,觉得谁主张谁举证是个基本原则,房产局没必要多管闲事去替人打官司。既然胡某甲提交的材料看着挺实诚没毛病,那就说明这赠与是真的成立了。办完证之后要是大家对那赠与的事儿有纠纷,那就去打官司解决民事问题再来说行政登记的事。 法官最后拍板说行政登记就是行政机关对民事关系的一种确认。只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真的、齐的、符合规定的要求就行了。办完证以后如果民事关系变了或者有了变化(比如打官司赢了),那咱们再来说行政登记的问题。 这个案子里甲县政府的审查做得挺到位的(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乙市政府光因为可能有共有人就撤证了,这属于混淆了程序违法和实体瑕疵的情况。法院最后就把乙市政府的那个复议决定给撤了,让他们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