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有制度、有协议”不等于“保得住、证得出”。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构成的核心要件之一,也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538号案件中重申:保密措施不能脱离秘密内容及其载体而作为通用安排独立存在,而应当具体、特定,并与涉案秘密点及其承载载体相对应。该案中,权利人主张其气体透过率测试仪所承载的多项技术构成技术秘密,并指称对方通过拆解设备等方式非法获取。一审驳回诉请,二审维持原判,关键就在于权利人提交的保密措施证据,难以证明其与所主张的具体技术秘密点及载体之间存在清晰对应关系。
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不在“写了多少条制度”,而在“能否对准具体秘密、管住关键载体、留下有效证据”。最高法判例以更明确的标准提示市场主体:只有把保密措施做实、做细,形成可追溯的管理链条,才能在创新竞争中守住核心优势,也才能在发生纠纷时获得有力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