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案件主角张某隐瞒了自己在13家公司工作的经历,结果被公司开除,还要索赔3万多块钱。法院判他输了。 事情是这样的:2023年张某加入了一家服装公司,在《入职申请表》上填写了从2009年到2012年、2012年到2016年、2016年到2023年这三段时间里的工作经历,说是在天某、果某和西某这三家公司从事服饰制版工作。他在声明处承诺资料属实,还说如果有假愿意接受处罚甚至被辞退,不给补偿。 可后来公司一查,发现张某填的工作经历和实际情况完全不一样。公司觉得他欺骗了自己,就在2024年3月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说他隐瞒重大欺骗行为要辞退他。张某不服气,跑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出来后他还不服气,又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金。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把自己先后在13家公司打工的事给说了出来。南沙区人民法院认为,求职者应该说实话。看看他自述的经历,在这么多家公司待过,大部分工作时间都不到一年。很明显,他的实际工作经历和填表时写的完全不一样。既然表格里已经写明如果有假要接受处罚甚至辞退,他也签了字就表示同意了。 法院最后判决说:张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就是想通过造假让公司觉得他工作稳定好录用他,这是不诚信的行为。公司按照规定把他辞退是合法的判决就不支持他要赔偿金的请求。张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气还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