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四川大邑县人民法院已经给这类行为定了性,但实践中仍有不少股东挖空心思想办法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公司财产来坑债权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本来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债权人权益,但现在有人把它当成了一道虚设的防线。近日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个案子,就把这种通过隐蔽手段转移资金、损害债权人的行为堵死了。 甲公司的原股东A、B、C明明在认缴期限到期前,把自己的出资款打给了公司开的验资账户,看似完成了出资。可到了第二天,这笔钱就被全额转到了外人的账户上。更让人没法理解的是,这三个人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这笔转账是有真实、合法的生意背景的,也没给法院合理解释这笔钱最后去了哪里。 后来甲公司搞了好几回股东会决议来增资和变更股权,现在登记的股东已经变成了D和E。债权人乙公司因为甲公司还不上债,直接告到了法院。他们的理由很充分:A、B、C刚验资完就马上把钱转走,这种行为根本不是什么正常经营需要,而是变相把钱抽走跑路。这种行为严重削弱了公司还债的能力,肯定损害了他们的合法债权。 法院在审理时反复强调,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法的核心。股东把钱交给公司变成了法人财产后,是不能随便抽回去的。A、B、C三人刚完成验资程序就立即把钱转出,而且还找不到合理解释。这摆明了是想通过看似合法的验资流程来掩盖非法抽回出资的目的。 这个案子最后也落到了实处:大邑法院判决A、B、C这三人得在抽出逃资本金以及利息的范围内,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谓补充赔偿责任,就是债权人得先找甲公司要钱,如果实在要不回来(执行不能),才能找抽逃出资的股东追偿。这个判决既保护了债主的权益,也没把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给弄乱了。 法官也给市场主体提了个醒:股东想收回投资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法定减资或者公司合法分红这些正当路子走。要是想用隐蔽手段搞钱跑路不仅要承担赔钱的风险(补充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甚至行政处分。这次判决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的出资行为、强化大家的资本信用意识、营造一个法治化又能让人心里有底的营商环境来说,肯定能起到积极的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