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订了1281元住宿费却回绝了她的退款请求

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法官耐心倾听了家住广州的鲁女士讲述她的遭遇。原来,鲁女士本来想去湖南某市旅游,她通过某个网络平台把那里一家酒店的房间预订下来,还支付了三天两晚一共1281元的住宿费。可是就在预订成功两个小时之后,她发现去该市的车票已经卖光了。既然已经去不成了,鲁女士赶紧想办法取消订单,希望能把这1281元钱全都要回来。可酒店方面却一口回绝了她的退款请求。他们给出的理由很简单,就是预订页面上写着规则:“预订成功30分钟后就不允许取消了,要是取消就要扣全款。” 鲁女士对此感到非常委屈。她心想,离入住的日子还早得很呢,而且距离现在才过去了两个小时,根本没超过30分钟。就算她取消了订单,酒店完全可以把这个房间重新出租出去,根本不会有什么损失。尽管她多次跟酒店沟通协商都没结果,最终她还是把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全部的住宿费。一边是消费者觉得自己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为什么不退钱?另一边是商家坚持要按照规则办事?对于这种由商家单方面定下来的“不可退订”条款,法院到底会不会认可呢? 法官介绍说,在旅店服务合同关系中,主要涉及提供住宿的商家和接受服务的客人。在这个案子里,虽然鲁女士是通过网络平台完成预订的操作并付款的,但实际上提供住宿服务的是酒店本身,钱也是由酒店直接收走的。所以法院认为鲁女士和这家酒店之间成立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那鲁女士有没有权利要求退款呢? 法院认为,鲁女士因为一些不可归责于商家的原因提出退订的要求,客观上确实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在双方商量解决问题的时候,商家明明知道消费者已经没办法履行合约了,也还没有真正造成实际的损失。这个时候商家应该主动去协调解决问题,避免损失变得更大,而不是直接向消费者主张过重的责任。 经过综合考虑违约一方的过错程度、商家实际的损失情况、造成损失的原因以及退订是否会影响到再次销售这些因素后,法院最终决定判决酒店退还鲁女士1000元钱。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线预订已经成了大家生活中重要的消费方式。不过很多生活服务平台都会设定一些“一概不可取消”或者“30分钟后不能退订”的规定,这给不少消费者带来了不少麻烦。比如在预订酒店的时候经常遇到这种条款都是平台或者商家单方面定的规则,消费者没法去修改或者商量。 这种单方面拟定的条款在民法典里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来看,像这种“不可退订”的条款不能简单地认定全部有效或者全部无效。法官们需要综合评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权利义务分配得是否公平合理、商家实际损失有多大、条款设置是否不合理地减轻了商家的责任或者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等因素来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