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明确处罚与违法获益相当原则

近年来,市场监管执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上持续发力,但行政处罚实践中,“违法所得怎么算、哪些成本能扣、退赔如何处理”等问题,因行业差异大、交易链条复杂、票据不完整等因素,容易出现认定口径不一、裁量尺度不齐的情况;一些案件中,若简单以“全部收入”推定违法所得,可能导致处罚结果与主观过错、危害程度不匹配;而若扣除标准不清,又可能让违法行为“成本化”,削弱震慑效果。如何在严监管与稳预期之间形成可操作、可检验的规则体系,是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现实课题。 从原因看,违法所得认定本质上涉及“非法利益”的边界划定与证据支撑。一上,违法行为常与正常经营活动交织,收入中既可能包含非法获利,也可能存合法成本支出;如果缺乏统一规则,既不利于执法机关高效取证核算,也会增加当事人对结果的争议。另一上,部分违法主体利用账目不清、链条分散等方式规避追缴,导致“违法收益难以准确锁定”。此外,个别领域违法行为具有强隐蔽性、扩散性,如传销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快速聚敛资金,若仍以一般规则处理,难以体现惩治力度与政策导向。 针对上述痛点,此次发布的《办法》以原则和规则并重,突出两条主线:一是“禁止不法获益”,强调不允许任何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追求将当事人恢复至违法前的利益状态,确保追缴具有刚性;二是“过罚相当”,避免对过错较轻、危害较小的情形简单“全额没收”造成明显失衡,以规则化方式提升裁量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具体口径上,《办法》对可扣除项目作出更清晰安排: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以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缴纳的直接对应的税款,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例如,违法当事人用于生产的原材料购进价款、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等,符合条件的可以据实扣除。该制度设计,有助于将“收入”与“违法所得”区分开来,把执法焦点更精准地落在“非法获利”上,既防止“以罚代管”或过度处罚,也避免让违法主体通过虚构成本实现“缩水式追缴”。 同时,《办法》强化举证责任的可操作性,明确当事人可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证明合法必要支出。由于经营者对自身成本结构最为熟悉,由其提供完整真实材料,有利于提高核算准确度,减少执法机关反复核查的成本,也倒逼经营主体加强内部合规和财务规范,形成“日常留痕、依法经营”的治理闭环。对执法部门而言,这意味着从“经验判断”走向“证据链条”支撑,更降低同案不同罚的空间。 对传销等情节恶劣违法行为,《办法》体现从严导向:对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违法所得按实施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对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同样按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此举直指传销“以资金流为核心”的获利模式,通过全额计算压缩违法收益空间,增强对组织者、参与者及“助推者”的震慑,释放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零容忍”的信号。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在强调过罚相当的同时,注重因情施策,建立更具激励性的退赔机制:当事人已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管部门不再没收,但仍计入违法所得。这一安排兼顾了“追缴违法收益”的原则性与“优先救济受损主体”的现实性。退赔优先,有助于促使违法者尽早主动补救,减少消费者、经营主体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事后退赔难、执行周期长”的问题,让救济更直接、更可感。 在“不予处罚”情形上,《办法》进一步厘清边界: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没收违法所得,但不免除当事人依法退赔责任。这一规则强调行政处罚与民事救济(或相关责任)之间的区分与衔接,避免在已综合评估违法事实、情节与后果的前提下继续采取不必要的没收措施,降低执法成本;同时通过“退赔责任不因不予处罚而消失”的规定,强化对权利受损方的保护,防止出现“免罚即免责”的误解。 总体看,《办法》的实施将带来多重影响:对市场主体而言,违法成本与合规收益的边界更加清晰,有助于稳定经营预期;对消费者和相关权利人而言,退赔激励机制有望提升救济效率;对监管部门而言,统一口径、明确证据要求,将推动执法规范化、精细化,减少争议,提高办案质效。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看,规则透明、尺度统一,本身就是重要的制度供给,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生态。 展望下一步,关键在于配套落地与执行一致性。一上,需要典型领域形成可复制的认定指引和案例阐释,增强基层执法对“合法必要支出”“直接相关税款”等概念的把握,防止理解偏差。另一上,应强化对当事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机制,对虚假凭证、恶意隐匿成本等行为依法处理,确保扣除规则不被滥用。此外,推进数字化监管、完善财务与交易数据留存规范,也将有助于提高违法所得核算效率和追缴执行力。

作为市场监管领域的重要规章,新规通过细化标准、完善机制,推动执法向规范化、精细化迈进。随着配套措施落地,这项制度将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有力支撑,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