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深夜在杭州西湖北侧的一条窄路上,梅先生骑车把自己掉进了新挖的暗沟,当场左踝骨折,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算上医药费和误工损失,这笔账足足超过了20万元。负责施工的B公司死活只肯掏1万多块钱,梅先生没办法,只好把这事儿给拱墅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看。 事发路段一边就是A公司的大门,去年因为排水不畅才找了B公司来修。B公司在路面挖了一个面积达到2.4平方米的大坑,用来铺新管子。从监控录像里能看到,这条沟斜着穿过东侧车道,把双向的路都给挡住了,坑上面只盖了两块薄薄的铁板,剩下的地方全是敞开的。 当时路灯的光很弱,再加上路边停满了车,视线被完全挡住了。B公司拿出照片说是放了4个黄色警示锥桶在路边。可梅先生拍到的现场照片显示,这些锥桶全倒在地上,反光条也被埋进了土里,根本就看不清。法官反复对比了监控和照片,发现事发前确实有车子飞速冲过去都没减速,这说明那些警示标志压根没起到作用。 《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了这种地面施工致害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也就是说梅先生不用证明对方有什么坏心眼,只要证明对方没设好明显标志或者没采取安全措施就行。要是对方不能证明自己做到了这些责任,那就默认他有过错得赔钱。 拱墅法院认为公共道路施工本身风险就高,施工方不仅要设牌子还得护牌子。B公司既没办审批手续就擅自挖路,现场围蔽也不严实,更是没人管那些倒掉的警示标志。因为他们没尽到最大的小心义务导致梅先生受伤致残,所以得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还有精神损失费合计21万多。 判决出来后还给施工方套上了三道“紧箍咒”。第一是必须审批:不管挖哪儿的路都得先拿行政许可手续才行;第二是全程围蔽:裸露的坑洞必须完全封死不能留口子;第三是专人巡查:牌子得固定好还得反光夜里能亮着。 地上的一锹土也许能埋下十年的隐患。对于城市管理者和建设者来说,“明显标志”不是可有可无的选择项而是救命线;每次侥幸想要省事的念头都可能变成像梅先生那样用十级伤残来换教训的惨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