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到期没还就能判定是骗取贷款罪中的“造成损失”吗?

广强律所副主任曾杰和陈俊泓博士把焦点对准了一个常见疑问:仅仅因为贷款到期没还,就能判定是骗取贷款罪中的“造成损失”吗?他们强调,公安机关在这个罪名中的刑事立案权很大,这也决定了最终的裁判结果。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本意,若借贷行为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办案机关不该对当事人立案。问题来了,什么样的借贷债权才算造成损失?司法认定的标准究竟是什么? 这里有个误区,“不良贷款”并不等于“造成损失”。曾杰和陈俊泓指出,根据《贷款通则》和《贷款分类指导原则》,呆账、呆滞、逾期都属于不良贷款。但最高检公诉厅回复说,不良资产的数额不能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最高法刑事审判二庭还举了例子:比如次级贷款,借款人还款能力有问题,但只要有人担保,银行仍可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资金。所以,一般的逾期贷款未必会引发刑事立案。 我国商业银行通常把本息逾期未达90天的贷款划为“关注”类,这还不算不良贷款。即便贷款被定为不良,也不等于骗取贷款罪中的“造成损失”。只有银行穷尽了协商、催收、行使担保物权、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等民事手段仍无法追回资金时,才能认定“造成损失”。 从刑法的谦抑性来看,司法介入经济纠纷应保持审慎和克制。只有在确认借款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造成损失”的条件才成立。如果银行还没采取任何民事追讨措施就认定损失已经发生并启动刑事程序,这会不当扩大打击范围,也不利于市场主体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贷款到期没还”并不当然就是骗取贷款罪中的“造成损失”。这个司法认定的标准是金融机构用尽所有民事手段后仍无法收回放贷资金。因此当事人如果遭遇立案侦查,别因为确实逾期就放弃申诉。应充分收集证据证明自己仍有还款能力和稳定创收等情况,结合银行是否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尽量争取时间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