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庭审现“被告席空置”,石家庄一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引发关注

一、事件回顾与基本事实 2026年1月28日上午9时30分,石家庄中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赔偿案件;原告方按时到庭,包括88岁的张向新和77岁的李玉珍两位老人,以及两名诉讼代理人。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也已就位。然而,被告栾城区政府的诉讼代理人——栾城区娄底镇副镇长苏健民和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牛磊——始终未出现。 审判长通过电话与被告方联系,但无人接听。多次尝试沟通无果后,审判长当众宣布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决定进行缺席审判。庭审笔录记载了这个情形,审理按法定程序继续进行。 二、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该案源于一起强制拆除房屋纠纷。1992年,印尼归国华侨张向新与妻子李玉珍回乡投亲,栾城区楼底镇楼底村村委同意向李玉珍发放宅基地,两人随后在此建房。2023年9月11日,栾城区政府因征地需要,对该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2025年3月3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李玉珍的宅基地系1992年合法取得,其在该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合法财产。判决确认栾城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应依法赔偿因违法强拆给李玉珍造成的损失。 2025年8月22日,栾城区政府作出赔偿决定,赔偿李玉珍房屋价值损失等38万余元。李玉珍对该赔偿决定不服,再次将栾城区政府诉至法院,要求继续的行政赔偿。 三、缺席出庭的异常现象 这起案件出现的"民告官不见官"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原告诉讼代理人王卫洲律师表示,自己代理全国各地各类行政案件多年,从未遇到过被告不出庭的情况。这一现象引发了现场所有参与人员的困惑。 审判长在核实完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身份后,当众宣布被告缺席,并依法宣布进行缺席审判。整个庭审过程持续约一小时,被告方始终未有人员出席。 四、程序影响与法律问题 缺席审判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对案件的实质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王卫洲律师指出,正常的行政诉讼应当由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意见和进行辩论。被告的缺席使得庭审变成了"独角戏",失去了应有的对抗性。律师表示,自己对案件还有许多问题需要与被告核对,但这一机会因被告缺席而丧失。 王卫洲在庭审中建议法院对被告这种公然缺席庭审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戒,以维护司法程序的严肃性。 五、原因调查与回应 1月30日,澎湃新闻从栾城区对应的负责人处了解到,当天区政府方确实没有人出席庭审,具体原因仍在了解中。当澎湃新闻联系诉讼代理人苏健民时,其以正在开车、稍后有事要忙为由,未对缺席原因进行说明,随后也未再回应采访。 根据审判长与被告方的电话沟通记录,被告方人员表示"忘了"参加庭审。这一解释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质疑,也反映出被告方对司法程序的重视程度不足。 六、深层思考与制度启示 这一事件暴露出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首先,政府部门作为被告方,应当充分认识到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建立完善的庭审提醒机制,确保诉讼代理人按时出庭。其次,"忘记"参加法庭审理这样的理由显然不能接受,反映出有关部门对司法程序的尊重不够。再次,这一事件提示我们需要改进行政诉讼中被告缺席的处理规则,包括是否应当加强对被告缺席行为的惩戒力度。 从更深层次看,这一事件也反映出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仍需加强对政府部门的法律意识教育,强化其作为被告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程序义务。

这起"民告官不见官"的案件犹如一面镜子,照见了法治建设中的短板。当"忘记出庭"这样的理由出现在庄严的法庭上,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更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各级政府亟需强化法治思维,将权力制约的理念转化为具体行动,让每一个司法审判都成为法治教育的生动课堂。只有行政机关真正敬畏法律、尊重司法,才能在每个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