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程序行政”是医保行政法治化的根本问题

我国法律体系一向认为结果才是硬道理,至于怎么达成结果,有点马虎没关系。但如今的法治观变了,程序不再是个陪衬,它和实体内容同样重要,甚至是守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关键线。由于还没搞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国家医保局就主动把事儿办了,先推出了两个规定,算是抓住了医保行政法治化的根本问题,给后面的立法提供了个样板。 医保行政程序其实就是行政主体行使医保权力的时间安排、路线图和步骤库。依法行政就是“依程序行政”,只有按照这些步骤来才能叫合法。法律要求职权必须明确,谁超了界就得无效;司法审查的时候只要发现程序有问题,行为就会被撤销。《规定》跟《办法》把这些原则都细化成了能操作的制度,像公示、记录、审核、回避这些,让每次处罚都有个明白的账本。 处罚并不一定非得是唯一选项,“轻微违法”其实可以通过教育来处理。《条例》说参保人员得主动出示医保凭证,但没说不示的就处罚。现在电子凭证这么普及了,一律拿不出凭证就罚钱,这显然不现实。《办法》这次把当事人有没有主观过错写进了裁量标准里:如果当事人没错可以不罚;首次违法、金额极小还改正了也能教育代替处罚;教育不一定要在处罚前做,但不教育直接罚可能被认定违法。 规则落地还得靠体系化思维来决定结果。《规定》第一条用了个“等”字留余地,说明《社会保险法》这些上位法也得适用;不过“等”不是优先用。做处罚文书的时候得先看《社会保险法》这些基本法律找依据;再用《规定》跟《办法》来补细节;文书上的引用顺序要倒过来,先按《规定》确定程序步骤,再向上位法找实体依据。 监督也得双管齐下才能让程序看得见正义。光有完美的规则不行还得监督。当事人可以去复议诉讼打官司,但成本高周期长;行政和社会监督可以靠上级评估、群众举报或者第三方评估……把监督权交给老百姓才能及时发现纠正问题。 未来还得在完善中成熟起来。《规定》把责令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听证范围引发了讨论:协议到底是行政合同还是行政处罚?如果都要听证不仅浪费资源还可能跟上位法冲突。立法没个完事儿的时候,但现在在现有的框架下严格用程序办事、提高行为合法化水平已经成了共识。只有这样才能让医保法治从纸上走进现实,更好地守护13亿人的生命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