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死讯,谁担责?

云南昭通中院最近的一个二审判决真是让人唏嘘。那个案件是说,2001年,云南某县的王某和湖北人袁某生了个孩子小袁,一岁时王某把他托给亲戚邵某照管,约定要回来接的。可是王某带着邵某的侄儿侄女外出后就没再按时回来,只支付了400元抚养费。后来邵某又联系不上王某和袁某,就把孩子转托给聂某。2005年9月,聂某带着小袁去福建务工,结果孩子掉进厕所溺亡了。这事儿过了十来年才被发现。2016年,王某回到老家找到邵某要人,得知孩子死讯后开始维权。2020年她和袁某一起起诉了邵某和聂某索赔9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王某、袁某承担80%的责任,邵某、聂某承担20%的责任。二审法院却改判了:王某和袁某承担90%的责任,聂某承担10%的责任。法院觉得,父母是法定监护人,不能把责任全推给别人。邵某虽然转托有问题,但当时联系不上父母又报备了村委会,所以不用负责。聂某直接看护孩子却疏忽大意导致悲剧发生。很多人看了这个判决都觉得意外,有人替邵某叫屈说帮忙带孩子还要担责,也有人觉得父母十来年才知道孩子死讯应该多索赔点。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监护权不是儿戏,托付孩子不等于撒手不管。无论是亲生父母还是受托人都要记得孩子的事没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