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代付费用如何定性 纪律处分条例适用存在认识差异

近期一名党员干部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代付餐费的案例,折射出党纪执行中对类似情形的认定难点;2025年1月,A市某局处长李某某在一次私人聚餐中,被其单位工程招标审核涉及的的一家公司负责人徐某擅自代付餐费3300元。事后,李某某未表示拒绝,也未退还费用。由于该行为缺少明确授意等外在表现,在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出现三种不同意见。争议首先集中在行为性质的界定:第一种观点援引《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认为属于“费用转嫁”;第二种援引第九十七条,认定为“收受财物”;第三种援引第三十条,主张按“利益输送”追究党纪责任。需要关注的是,徐某所在公司曾参与李某某分管领域的招投标,虽未中标,但与其职务管理范围存在明显关联。

“饭局买单”看似小事,实则关乎权力运行的边界与公信力;越是隐蔽的利益输送,越需要用清晰规则和严格监督去识别、纠偏。对党员干部而言,底线不止于“不主动要”,更在于“坚决不收、及时退还、按规报告”;对管理服务对象而言,试图以“人情成本”换取便利,最终只会付出更高代价。把小问题管住管严,才能为公平竞争与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打牢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