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新规明确小区公共收益归属 业主权益保障迈出关键一步

长期以来,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一直是业主关注的焦点。广告费、停车费、经营收入等公共收益去向不清、账目不明、业主知情权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时有发生,容易引发业主与物业、业委会之间的矛盾纠纷。为回应这个现实问题,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河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为公共收益规范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办法首先明确了公共收益的范围。根据规定,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的余额。具体包括:利用围墙、出入口、建筑物外立面、电梯等共用部位产生的经营收益;利用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取得的收益;利用公共场地摆摊或引入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取得的收益;以及利用会所、游泳池、健身室等公建配套用房租赁经营产生的收益等八类情形。该界定覆盖了当前小区公共收益的主要来源,也为可能出现的新类型收益留出了空间。 公共收益使用上,办法明确了六类合规用途:一是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为小区长期维护提供资金保障;二是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及有关保险费用,保障小区运行;三是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持业主自治组织开展工作;四是补充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等,适当减轻业主负担;五是用于委托第三方产生的记账费、审计费、法律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等支出,提升管理的专业性与透明度;六是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与小区公共利益相关的支出,体现业主民主决策。上述规定既划清了可用范围,也减少了被挪作他用的空间。 为提升公共收益管理透明度,办法建立了强制信息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以保障业主知情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相关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为业主监督提供渠道。 办法同时明确公共收益管理应坚持公平公开、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等原则,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挪用公共收益,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省、市、县三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形成纵向监管体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日常监管职责,构建横向监管网络,推动监管覆盖到位。 该办法出台具有现实针对性:通过强制公示机制推动公共收益收支公开,减少“账目不明”的争议;通过明确用途范围,降低挤占、挪用风险;通过监管体系设计,为依法监管提供制度支撑;并以业主权益为核心,强化知情、参与和监督权落实。 从长远看,办法实施有助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减少业主与物业、业委会之间的纠纷,改善小区治理环境。公共收益依法合规使用,也将更好地反哺小区公共服务与环境提升,进而提高业主居住品质。

公共收益看似“小账”,却直接关系业主权益、物业服务质量和社区治理公信力。只有把“业主共有”落实到资金流向和程序细节,把“公开透明”固化为可检查、可追责的制度安排,公共收益才能真正回归公共属性。规则越清楚,争议越少;执行越到位,居民感受越明显。下一步,细则持续完善、监督持续加强、治理主体能力持续提升,决定着这项制度能否在基层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