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业主占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被清理 法院判决物业处置行为合法

一、问题:公共空间被侵占,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小区地下停车场、楼道等公共区域,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首要功能是保障通行畅通与消防安全。

然而在现实中,部分业主将这类公共空间视为私人储物场所,长期堆放家具、电器乃至废旧杂物,既妨碍其他业主正常通行,也在客观上形成消防安全隐患。

2024年7月,广西南宁市某小区物业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地下停车场内堆放了大量个人物品。

物业工作人员调取公共区域监控录像后,既无法确认物品堆放的具体时间,也未能查明物主身份。

面对这一情况,物业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在涉事物品及周边墙壁上张贴了书面告知公示,明确要求物主于2024年7月23日前自行清理,逾期将作无主财物处置。

二、原因:告知程序完备,业主未予回应 公示张贴后,物业持续等待,并主动延长了处置期限。

然而在长达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始终无人认领。

2024年8月18日,物业工作人员联系旧货回收店上门收走了上述物品。

就在物品被清走的次日,小区业主刘某以物品被盗为由向警方报案。

警方介入后,经了解事情经过,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物业方面随即表示,相关物品仍存放于旧货回收店,可予返还。

此后,物业安排搬运人员将物品送至刘某指定地点,并支付了搬运费用437.92元。

然而,刘某以物品未被全部归还为由,拒绝签收。

物品随即被拉回旧货回收店。

三、影响:诉诸法院,财产权益之争引发广泛关注 协商未果后,刘某以物业公司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将物业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赔偿财产损失12419元。

庭审中,刘某一方提交了一份手写物品清单,列明其在停车场存放的全部物品及估价,并主张物业擅自处置行为不当。

物业方则持相反立场,认为公示程序合法合规,清理行为出于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保障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及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的正当目的,且物品系在逾期无人认领的情况下依规处置。

被告方还指出,刘某提交的清单系本人手写,缺乏购买凭证,无法证明物品种类与实际价值;其中冰箱、冰柜等通电设备已丧失使用功能,亦不具备相应赔偿依据。

四、对策:法院依法裁判,明确物业权责边界 2025年5月8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违反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依法制止、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发现公共区域被占用后,依规张贴书面告知公示,明确了清理期限及逾期处置方式,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在等待期满、无人认领的情况下,将物品作无主财物处置,程序合法,行为合规,不构成对业主财产权益的侵害。

法院同时指出,业主在公共区域堆放个人物品,本身即属违规行为,其应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后果。

刘某主张的财产损失,因缺乏有效凭证支撑,法院亦未予全额支持。

该案因其典型性与示范意义,已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工作报告,成为司法保障基层治理、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参考案例。

五、前景:以判决为镜,推动小区治理走向规范 此案的司法裁判,不仅为这一具体纠纷画上句号,更为全国各地类似情形提供了可供参照的法律依据。

随着城镇化进程持续推进,小区公共空间的管理问题日益凸显,物业与业主之间的权责边界亟需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厘清。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推动小区治理走向规范化、法治化,既需要物业企业依规履职、程序透明,也需要业主增强公共意识、自觉遵守共同规则。

司法判决在个案中所确立的规则导向,正是推动这一进程的重要力量。

公共空间之“公”,既关乎通行便利,更关乎生命安全。

此案以清晰裁判释放明确信号:业主不得将共有区域私有化,物业在依法履职、程序规范前提下的清理行为应受支持。

推动小区治理从“讲情理”走向“按规则”,让权利边界更清楚、责任链条更完整,才能以法治方式守护社区安全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