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制度未依法程序即辞退被认定违法解除,法院厘清转签后工龄计算边界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用工模式的多元化,跨主体用工现象日益普遍。

在这一背景下,劳动关系主体变更引发的权益纠纷也随之增加。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就涉及这一类新型劳动争议,其判决结果对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件起因于一次看似合理的用工调整。

2019年5月,李某入职甲公司任统采经理,先后两次签订劳动合同。

为了方便社保缴纳,李某与乙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随之变更。

这种因社保等行政因素导致的用工主体变更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

转签乙公司后不久,问题随之出现。

2023年11月,乙公司新增了一项考勤制度,要求李某每日至少拜访30家客户并打卡记录。

仅一个月后的12月,乙公司以李某违反该考勤制度为由将其开除。

对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5万余元,并请求甲公司在乙公司财产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逐步清晰化。

乙公司辩称李某严重违纪,且已与甲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结清报酬。

但法院经审查认定,乙公司的这一主张存在明显漏洞。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决定需承担举证责任。

乙公司未能证明其考核制度经过民主制定、公示等法定程序,也无法证明李某未达标即构成严重违纪。

更为重要的是,乙公司在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一行为严重削弱了其诉讼地位。

法院最终认定乙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判决的复杂之处在于经济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李某主张应将其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与在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以获得更高的赔偿基数。

对此,法院进行了深入分析。

法院认为,李某与甲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该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于2023年7月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若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协议签订存在可撤销或无效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主张。

这一判决触及了劳动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适用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通常适用于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跨单位调动等非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的劳动关系主体变更情形。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已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终止了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这直接排除了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适用前提。

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同时也强调了规范签署协议的重要性。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余元。

虽然这一赔偿额度低于李某的初期诉求,但判决明确了乙公司违法解除的事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这一案件的审理过程揭示了当前劳动争议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首先,部分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缺乏必要的民主程序和透明度,直接影响到制度的法律效力。

其次,跨主体用工中劳动关系的界定需要更加谨慎,特别是在涉及工龄计算等关键问题时。

再次,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签署需要双方充分理解其法律后果,不能因为程序简便就忽视实质内容。

对此,法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对劳动者而言,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相关协议时,需审慎核查工作年限、经济补偿、权利主张限制等关键条款,充分评估自身权益。

若发现协议存在不公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对用人单位而言,制定考核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需严格履行民主制定、公示告知等法定程序。

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确保条款明确、合法,留存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引发劳动争议。

这起案件犹如一面多棱镜,既折射出劳动者在复杂用工关系中的维权困境,也映照出企业管理制度合规化的迫切需求。

在劳动力市场流动性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司法裁判不仅需要定分止争,更应通过个案裁判确立行为预期,引导劳资双方在法治轨道上构建更加规范、透明的劳动关系。

当每一个用工细节都经得起法律检验,才能真正实现"劳有所得、企有所规"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