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精心设局,老年群体成为欺诈目标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发生在山东济南的医药欺诈案引发广泛关注。 2020年11月,刘某某与樊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山东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该公司以老年群体为主要目标,构建起一套完整的欺诈销售链条。其惯用手法是:在电视台投放面向老年人的用品广告,诱导老年人主动拨打电话留下联系方式;随后安排业务人员冒充专业医疗人员与老年人建立联系,并向其邮寄内含虚假中医养生讲座内容的评书机,讲座中刻意渲染一种所谓"宫廷秘方小药丸"的神奇疗效;待老年人产生信任后,再以欺诈性话术向其推销名为"固本延龄丸"的非处方药品,声称该药可有效治疗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及心脑血管疾病等。 然而,经查证,"固本延龄丸"仅具有强壮筋骨、改善虚劳及食欲不振等一般调理功效,并不具备上述治疗效果。该药品进价仅数十元,却被以高于进价四至五倍的价格售出。经司法鉴定,以欺诈方式售出的"固本延龄丸"总金额达22250710元。 二、原因:多方合谋,内外勾连形成完整侵权链 此案并非个人行为,而是多方参与、分工明确的共同侵权行为。 从组织架构看——樊某某负责统筹运营——组织吴某某、王某某加盟开设分店,形成以总公司为核心的销售网络。刘某某虽未直接参与欺诈销售,但明知涉及的人员借助公司资质实施欺诈行为,仍通过非正常渠道为销售人员办理药师资格证,并以公司名义收取欺诈货款、统筹采购药品及组织仓储发货,实质上为欺诈行为提供了关键支撑。 从手段设计看,该公司充分利用老年群体信息获取渠道单一、对权威形象信任度高、健康焦虑较为突出等特点,将虚假宣传与情感渗透相结合,使受害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购买并服用无效药品,部分老年人甚至因此放弃了正规医疗治疗,健康风险极为严峻。 三、影响:双重侵害,健康权与财产权同受损 此案造成的危害具有双重性。 其一,财产损失直接且规模巨大。涉案消费者遍布多地,地域分散、人数众多,仅刑事案件中有明确被害人记录的就达475人,销售金额逾141万元,而更大范围内的不特定消费者所受损失则难以逐一统计。 其二,健康损害潜在且后果严重。老年人将非处方调理药品误作治疗药物长期服用,不仅延误了对高血压、心脑血管等疾病的规范诊治,更可能因病情拖延而引发不可逆的健康损害。这种对生命健康权的侵害,远比财产损失更难以弥补。 四、对策:刑民衔接,公益诉讼填补追责空白 案件查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介入方式颇具制度价值。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樊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刑事案件时发现本案线索,随即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于2024年2月移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济南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刑事追诉仅能覆盖部分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无法对数量众多、地域分散的不特定消费者实现全面救济;而某医药公司及刘某某虽未构成刑事犯罪,但依法构成民事共同侵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024年8月,济南市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以销售金额为基数承担惩罚性赔偿,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诉讼期间,检察机关主动向法院发出财产保全建议书,推动法院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对五名被告名下财产实施冻结,有效防范了财产转移风险。 2026年3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在扣除刑事案件中有明确被害人部分销售金额后,判令某医药公司与樊某某连带赔偿逾2083万元,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各被告须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前景:制度完善,构建多层次保护体系 此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其意义不仅在于个案的依法处置,更在于其对制度建设的示范价值。 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主动补位,将刑事追责无法覆盖的侵权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实现了对不特定消费者群体的整体性保护。这个实践表明,在涉及老年群体的消费欺诈领域,刑事追责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是构建多层次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重要路径。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老年消费市场的规范治理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挑战。如何深入强化行政监管、畅通司法救济渠道、提升老年群体的风险识别能力,是主管部门亟需系统谋划的重要课题。
守护老年人的"钱袋子"和"药匣子",是消费维权的底线,也是社会治理的基本责任;通过公益诉讼等制度工具,将分散的个体损失纳入公共利益保护框架,让侵权者付出与危害相匹配的代价,才能以法治方式重建市场信任、净化健康消费环境,为老龄社会的可持续治理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