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明确把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标准给规定下来了。按照这个办法,按照材料页数来收钱是可以的,一旦超过200页,价格就会跳到40元一页。2026年3月,安徽那边发生了一件怪事。有个旧城改造案子的被征收人找当地住建部门要征地的相关资料,结果拿到一张单子,上面写着要交32万多块钱的“信息处理费”,不交就当自动撤回申请。这32万是怎么算出来的呢?原来这个地方是按页来收费的,32万就是这样一页一页加起来的。这笔钱到底该不该收?当地住建部门是不是违法了?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威、王一帆律师正好在代理这个案子。他们发现,住建部门给委托人发的缴费通知在法律适用上肯定是错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2条规定,只有当申请人的数量和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行政机关才能收信息处理费。这里的“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得是恶意行为才行。而本案中的委托人是正常申请涉征收信息的,根本不存在恶意的情况。所以住建部门收这笔钱明显缺乏依据。 更关键的是,第42条规定的收费前提是针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问题是,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的信息本就该依职权主动公开才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也明确说了,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都应该主动公开这些信息。本来该老百姓等着主动发下来的文件,现在却要自己掏钱去买。这其实是住建部门随意扩张法规的适用范围,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当事人如果对收费有异议不能单独复议或诉讼,只能等过了缴费期后去找上一级部门投诉或者打官司。这个缴费通知实际上就等于在回复说:“我不给你开这个口子。”王威律师打算继续帮委托人把这些涉征收信息拿回来,同时也得让那些乱用法律的部门改改毛病。不能动不动就拿这个“明显不合理”来卡住老百姓的权利救济路。 在明律师王小明最后强调,“明显不合理”这种说法在实践中必须从严把握,绝不能让它变成侵害老百姓知情权的“恶法”。像这样要交32万才能看到征地材料的事以后绝不能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