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出生的周某在2025年7月去棋牌室的时候,遇见了1972年的王某伟。王某伟自称离了婚,随后和周某确定了恋爱关系。为了表达心意,王某伟在2025年8月20日掏出25012元,给周某买了个黄金镯子。没过多久,王某伟的妻子翟某清就打来电话把这事给摊牌了,原来这俩人根本没离,只是分居状态。 翟某清气不过,把周某给告到了黑山县人民法院。她觉得这个镯子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必须让周某把钱退回来。周某在庭上也委屈,说自己是受害者,根本不知道钱是夫妻俩的。她还觉得镯子是王某伟送的,这一半的份额也就是12506元该由王某伟自己掏。 王某伟倒是理直气壮,“我不负责退,那是我们的共同财产,我老婆要我就往回要。”一审法院认定了几件事:俩人是夫妻关系,有婚外恋情;镯子是2025年8月20日买的,花了25012元。法院认为夫妻得互相忠实,王某伟擅自给别人送钱物这事儿违背了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周某在庭审上找了个借口说“镯子丢了”,但翟某清还是坚持要把25012元要回来。法院最后支持了翟某清的请求。周某不服气,把案子上诉到了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锦州中院也觉得没毛病。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擅自处分财产的,另一方主张无效法院就得支持。周某对买镯子这事认了账,一审法院说他俩的关系不道德、行为违法也没错。既然周某不愿意还实物,按购买价格返还钱也是对的。 2026年1月13日这天,锦州中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必须把25012元限期退回来,还得承担二审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