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院明确“上一休一”加班费认定边界:未经批准的不定时工时不必然免付加班费

问题——“上一休一”加班费争议案 劳动者倪某与青海某甲公司因加班工资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办理涉及的审批手续。倪某实际工作为“上班24小时、休息24小时”模式,认为超出标准工时,应支付加班费。因二审判决未完全支持其诉求,倪某向青海高院申请再审。 原因——制度缺失与用工特点导致争议 法院指出,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审批方可实施,未经审批的合同约定不能作为合法依据。本案中,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上一休一”排班不能自动免除加班费责任。 物业维修岗位具有突发性特点,常采用弹性排班。若企业缺乏规范的考勤和排班记录,容易在加班时长和计算方式上引发争议,进而导致诉讼。 影响——法院平衡权益与公平 青海高院认定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在举证责任上,法院强调若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等关键证据,需承担不利后果。该要求有助于推动企业规范管理。 同时,法院考虑到物业维修工作的特殊性,认为“上一休一”模式未对劳动者休息权造成重大影响。若完全按标准工时计算加班费,可能导致结果失衡。因此,二审判决支持部分加班费49,728.7元并无不当,高院最终驳回倪某再审申请。 对策——规范管理与理性维权 1. 企业应依法审批工时制度,避免仅凭合同自我认定。 2. 完善考勤和排班记录,通过排班表、工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3. 合理设计薪酬结构,通过津贴、补贴等方式体现劳动价值。 4. 劳动者需保存工单、排班通知等证据,并基于岗位特点提出合理诉求。 前景——司法推动规范用工 本案显示法院既重视程序合规,也关注实际用工情况。随着弹性岗位增多,工时争议可能增加。未来审判将更注重程序合法性、岗位必要性及证据完整性,引导企业依法用工。

本案反映了劳动权益保障的复杂性。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需求,需要企业守法经营和司法合理裁量。随着用工形式多样化,构建灵活的劳动标准体系将成为重要课题。